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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農村宅基地繼承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宅基地不屬於公民財產,不能繼承,但上面的房子可以繼承。繼承農村宅基地還有很多限制。宅基地的繼承必須以房屋為基礎,只有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才能取得宅基地的繼承權;宅基地只能繼承使用權。目前,宅基地的權利分為所有權、資格權和使用權三類。宅基地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組織,資格權只能由農村集體組織成員取得,但只能繼承使用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或者遺產性質不能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三百六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戶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贈房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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