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6年4月1日至2022年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在15000(含)以下的,免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從事增值稅應稅銷售,月銷售總額超過654.38+0.5萬元,但當期扣除銷售不動產後未超過654.38+0.5萬元的,銷售貨物、勞務和無形資產免征增值稅;
2.適用增值稅差別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為依據,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免稅政策。“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目,填寫銷售額的差額;
3.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期限可以選擇1個月或者1個季度。壹旦他們選擇,他們不能在壹個財政年度內改變它;
4.對其他個人而言,以壹次性收租的形式出租不動產所獲得的租金收入,可以在相應的租賃期內均分。合租後月租金收入不超過654.38+0.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5.按現行規定應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在預繳場所實現的月銷售額不超過654.38+0.5萬元的前提下,當期不需預繳稅款;
6.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不動產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根據其納稅期限、本公告第五條及其他現行政策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免征增值稅;
7.已使用金稅盤、稅控盤等專用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且月銷售額不超過654.38+0.5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可繼續使用現有設備開具發票,也可自願向稅務機關免費換領tax Ukey發票。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六條納稅人對下列混合銷售行為中的貨物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服務營業額分別核算,按照其銷售的貨物銷售額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服務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不單獨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壹)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築勞務的行為;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