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準五服懲罪”
五服制度是中國古代的壹項基本制度,以親人去世後哀悼的輕重為標誌,表示親人的親疏。
按照古代禮制的規定,親屬死後要服喪,服喪的時間、服喪的服裝、應遵守的規則都不壹樣,依次為五個等級,分別是斷絕親屬、崔子親屬、立大功親屬、立小功親屬、緩親親屬。在這五個等級之內,就是法定的親屬關系。按照五服制的要求,親屬之間按照血緣或姻親關系的遠近依次哀悼,於是五服制逐漸成為親屬關系的基本標尺,被廣泛應用於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
自從“五役”關系在《晉律》中正式確定以來,“五役”制度不僅被用來確定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而且被作為衡量親屬是否有罪、罪行是否嚴重的基本依據。在刑法適用上,“五役制的基本原則是:役制越重,親屬越親,刑罰越輕;懲罰越重,違法者越卑微。服制越輕,即親周關系越遠,處罰越重;處罰相對較輕,不如違法者。
這種“準五役以罰罪”的原則,是中國封建法律博大精深的儒家思想的突出體現,涵蓋範圍非常廣泛,可以說是中國封建法律倫理特點的最集中體現。“五服治罪”原則確立後,後世的法律得到繼承,並在實踐中不斷豐富和完善。
(二)設立“十大重罪”
“十大罪狀”始於北齊法律。把危害封建國家根本利益的十種最嚴重的犯罪放在法律首位,進壹步明確主要對象,是發揮封建法律威懾和鎮壓作用的重要舉措。它也是中國古代法律史上的壹項重要制度。
北齊律所謂重罪有十條,“壹是謀反,二是大謀反,三是謀反,四是投降,五是惡謀反。六不仁,七不敬,八不孝,九不義,十內亂。”對於這十條重罪,北齊法律規定了非常嚴厲的刑罰,規定犯“十條重罪”者不適用八議贖刑條例。隋唐至明清,法律上免責的“十惡”(僅指元代的惡)罪,就是在此基礎上形成的,略有損益。
在漢代,我國的封建法律有“不道德”、“不敬”等名稱。晉律修改後,張飛上法桌,說“違節不道德”,“失禮廢節不敬”。但在漢晉時期,所謂的“不道德”、“不敬”雖被列為重罪,但仍是相對籠統的刑法概念,並不像後世那樣具有明確、具體、特定的含義。南北朝時期,各國進壹步列舉罪名,對嚴重危害封建政權和封建倫理的行為施以最嚴厲的懲罰。如北魏法律規定:“未滿十四周歲的女子,以貪汙罪論處,女子無縣令”,“害親之人”被視為大逆不道最嚴重的案件。受到懲罰。視“為毒者”為不道德,“男女皆斬首,家宅皆焚”。
北齊法律規定的“重罪十條”列舉了更廣泛意義上的罪名,涉及整個封建宗法制度的方方面面,進壹步將禮法結合起來,使法律成為推行禮治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