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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處罰決定還是作出?

壹般的懲罰是在之前,而不是之前。“做”在行動中實踐過,“做”是理論上的,沒有付出過真正的行動。“左”多用於帶有書面語色彩的詞語;“左”多用於帶有口語色彩的詞語。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是壹個法律概念;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是壹個民間概念。比如說;《行政處罰法》第十條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了行政處罰,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規定。比如說;《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復議,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 * *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原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因復議機關不作為被起訴的,復議機關為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實施同壹行政行為的,實施該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實施的行政行為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發生變化的,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擴展:行政處罰的主要依據是《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處罰行政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七條調查結束後,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並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壹)有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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