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主要討論的案例是20世紀美國法學家富勒發表在《哈佛法律評論》上的壹個假想的破案:五個洞穴探險者被困在壹座大山裏,水盡糧絕,短時間內無法獲救。為了維持生命進行救援,大家壹致同意抽簽吃掉其中壹人,犧牲他來救其他四人。惠特莫爾是這壹計劃的最初支持者,但他在抽簽前撤回了自己的意見。其他四個人堅持抽簽,剛好選了惠特莫爾做受害者。獲救後,這四人被控謀殺,並被壹審法院判處絞刑。這本書的前壹位作者圍繞這壹案件進壹步捏造了最高法院上訴法院的五位大法官的判決。1998年,法學家Saber繼續富勒的遊戲,假設這個案子在五十年後有機會被推翻,另外九名大法官也對這個案子做出了自己的判決。這本書可以說是匯集了十四位法官的判決書。
我們自然不會天天面對洞穴探險者案這種光怪陸離的事情。我們所涉及的政治、法律、文化、生活的點點滴滴,與書上說的大相徑庭,但這些並不影響我們獲得現實的教誨和理性,同時我們關註的是正義和社會道德與情感,所以我們才會關註那些看似與我們沒有太大關系的李麗雲案、徐婷案、鄧玉嬌案。所以我可以說,雖然沒有陪審團,沒有媒體的關註,甚至有幾個大法官坐著說話,但是法律推理的禁止,公開理性的辯論,對公平正義的尋求,真的很神奇。因為每個人的經驗和判斷都不壹樣,所以我舉兩個例子來說壹下幾位評委的要點和辯論中的精妙技巧。
首席大法官的主要觀點是,法典規定,任何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須被判處死刑。根據這壹條,基本可以得出結論,它“不僅公平合理,而且是法律允許的唯壹方案”。而福斯特法官以“探索立法精神”為主題,用兩個新的觀點巧妙地繞過了首席法官對罪刑的固定刑點:實在法是建立在人能夠在社會中存在的基礎上的,壹旦失去了這個基礎,實在法就不再適用,而將使用自然法。其次,法律的規定應該通過其明顯的目的來規定,所以他認為本案應該無罪釋放。另壹個爭論是饑餓是否構成緊急避難所。認為饑餓不是殺人理由的法官唐定又舉了壹個例子:被告沃爾金被指控偷了壹條面包,被告的辯護理由是他當時很餓,法庭不接受他的辯護理由。因此,唐定法官認為,“如果饑餓不能成為偷東西的理由,那怎麽能成為殺人吃東西的正當理由呢?”另壹方面,贊成積極庇護的斯普林厄姆法官認為,沃爾金案與本案有很大不同:第壹,沃爾金可能並沒有壹直處於饑餓狀態或者有生命危險,不知道饑餓的程度;其次,除了犯罪,伏爾甘還可以有其他選擇,比如找工作甚至乞討等。然而,本案中的探索者並沒有這樣的選擇,殺人成了唯壹的辦法。這麽精彩的辯論,怎麽能不讓我驚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