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經營範圍的行為與非法經營不壹樣,但屬於非法經營,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法律規定,企業的經營範圍應當在企業登記機關登記。企業超出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依法予以取締,並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超範圍經營構成犯罪的,還將追究刑事責任。例如,醫藥公司在營業執照核定的中藥、中成藥批發零售範圍之外,批發零售西藥、保健品的,該行為視為超範圍經營。
業務範圍的定義:
1.經營範圍,是指企業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範圍內,根據經營能力和經營目的確定的商品生產、商品銷售或者服務項目的範圍;
2.企業註冊時,要在營業執照上寫明經營範圍,對企業的經營活動具有法律約束力;
3.經營範圍的確定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包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的項目;
4.企業可以根據市場變化和自身發展需要,通過變更登記程序,依法調整經營範圍;
5.超出經營範圍的行為可能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綜上所述,超經營範圍的行為雖然不直接構成非法經營,但仍被視為非法經營行為,企業需要為此承擔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行政處罰、取締等,情節嚴重的可能面臨刑事責任追究,如藥企未經批準經營西藥、保健品的案例所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八十條
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
(二)超越行政許可範圍進行活動的;
(三)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的真實材料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25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