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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婚前財產公證,離婚了。怎麽分?

婚前財產公證後,離婚後不分配個人財產,只分配已婚夫婦的財產。具體分配由男女雙方協商處理,意見不合由人民法院判決處理。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結婚前,有的夫妻會去公證處對婚前財產進行公證,確定個人婚前財產。這樣即使以後雙方離婚,公證的婚前財產也不需要分割,因為這是個人財產。通常公證的財產很難證明,包括存款、金銀首飾等。婚前財產公證需要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場。

婚前財產公證和離婚後分割的原則如下:

1.無論多少少年結婚,壹方婚前財產仍歸另壹方。壹方婚前財產離婚時,另壹方無權要求分割;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婚後的生活中自然損耗、消耗或丟失。離婚時壹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要求賠償的,不予支持。

2.雙方將婚前財產公證為* * *所有,雙方可以就婚前財產達成分割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妻子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

3.個人財產包括壹方的婚前財產、因身體受傷致殘的醫療費和生活補助費、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夫妻壹方的財產、壹方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應當屬於壹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3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為夫妻壹方之財產:

壹方婚前財產;

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僅限壹方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屬於壹方的財產。

第1087條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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