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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建築垃圾相關的法律和政策

法律主觀性:

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建築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國務院市政府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城市規劃區內建築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和利用等處置活動。本規定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和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等廢棄物。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建築垃圾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建築垃圾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第四條建築垃圾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國家鼓勵對建築垃圾進行綜合利用,鼓勵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優先采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第五條建築垃圾處置、綜合利用等設施應當納入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建設情況,制定建築垃圾處置計劃,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中需要回填的建築垃圾。第七條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城市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後,方可處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不予批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城市建築垃圾處置審批的具體條件,按照《建設部關於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納入條件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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