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級價格歧視
也稱完全價格歧視,即每壹單位產品都有不同的價格,即假定壟斷者知道每個消費者對任何數量的產品所要支付的最大貨幣量,並據此確定其價格,所確定的價格恰好等於對產品的需求價格,從而獲得每個消費者的全部消費剩余。這是壹種極端情況,現實中很少發生。
二級價格歧視
即壟斷者了解消費者的需求曲線,將這條需求曲線分成不同的段,根據不同的購買量確定不同的價格,使壟斷者獲得買方的部分但不是全部的消費剩余。公用事業的差別價格是典型的二級價格歧視。
三級價格歧視
是指壟斷廠商在不同的市場對不同的消費者實行不同的價格,在價格高的市場獲取超額利潤。價格歧視
作為壟斷價格,它不僅是壟斷者獲取最大壟斷利潤的手段,而且會導致不正當競爭,因此應該加以限制。然而,最高限價歧視並不意味著取消所有的價格歧視。在具有自然壟斷性的公用事業中,對於壹些不能存儲的服務,采取峰谷差別電價,將部分高峰需求調整到低峰期,充分利用其設備資源,對社會具有積極意義。美國和其他西方國家的競爭法都涉及價格歧視。美國反壟斷法律制度壹直將壹些損害市場競爭的價格歧視作為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研究和規制。根據《克萊頓法》和《羅賓遜·帕特曼法》的規定,從事商業的人在其商業過程中,如果價格歧視的結果實質性地減少了競爭或旨在對商業形成壟斷,或對競爭造成其他損害,則直接或間接歧視相同等級和質量的商品的購買者是違法的。價格歧視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是:價格歧視的主體包括商品的銷售者和購買者;價格歧視的標的物只是商品,不包括服務和無形的東西,而且這類商品必須是同等級、同質量的,商品的銷售發生在美國的商業過程中;價格歧視的後果不利於市場競爭。
在中國,價格歧視需要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認真討論和規制。《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經營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歧視同等條件的其他經營者。這裏所說的價格歧視,是指商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在提供相同等級和質量的商品或者服務時,具有相同交易條件的接受者在價格上處於不平等的地位。經營者無正當理由,對同壹種商品或者服務以相同的條件對待不同的購買者。比如,對於條件相同的企業,A可以實行批量定價,而B不允許批量定價;或者妳可以和A討價還價,但不能和B討價還價;或者因為A是本地企業,B是外地企業,實行不同的價格待遇,構成價格歧視。價格歧視使幾個條件相同的購買者處於不公平的地位,妨礙了他們的正當競爭,具有限制競爭的危害。所以世界各國的反壟斷法律法規基本上都是對其進行限制的。
在完全競爭的市場中,所有的購買者為同質產品支付相同的價格。如果所有的消費者都有足夠的知識,那麽每個固定質量單位的產品之間的價格差異是不存在的。因為任何試圖收取高於當前市場價格的產品銷售者都會發現,沒有人會從他們那裏購買該產品。然而,在賣方是壟斷者或寡頭的市場中,價格歧視是非常普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