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危害網絡安全活動,或者提供專門用於從事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或者為他人從事危害網絡安全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宣傳、支付結算等服務的人員,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五年內不得從事網絡安全管理和網絡運行的關鍵崗位工作;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網絡安全管理和網絡運營關鍵崗位工作。
網絡經營者、網絡產品服務提供者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提供他人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壹百萬元以下罰款。
建立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信群,或者利用互聯網發布與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關閉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和分發群。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和先進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提供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