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保候審的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他們需要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的行蹤。在法庭做出有罪判決之前,犯罪嫌疑人都是無辜的。對於被取保候審或者被監視居住的國家單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此期間停發原工資;
2.非國家單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其工作與正在被偵查、起訴、審判的犯罪行為有關的犯罪嫌疑人不能繼續正常工作。工作與犯罪行為無關的,被取保候審人員可以繼續工作,但須符合所在單位的規定和法律的有關規定;
3.被取保候審人員的工作原因與其可能犯下的罪行有關。財務人員涉及職務侵占的,要暫停相關工作,使調查、審判活動不受幹擾地順利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壹條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和違反義務的法律後果。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地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提審時及時到場;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壹項或者多項規定:
(壹)不得進入特定場所;
(二)不與特定人員見面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由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視情節責令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人,如果需要逮捕,可以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