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股權。現代意義上的衡平法是指普通法起源中獨立於普通法的另壹種形式的判例法。它是在法官的“良心”和“正義”的基礎上,通過衡平法院的審判活動而發展起來的。其程序簡單靈活,法官在判案時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所以股權被稱為“法官的腳”,有大有小,彈性很大。與普通法相比,它只是壹種“補償性”制度,但當兩者的規則發生沖突時,衡平法優先。
3.制定法律。英國的成文法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判例法重要,但效力和地位高,可以整理和修改。壹些重要的現代法律部門,如社會立法,都是在成文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成文法的類型有:歐盟法、國會立法和委托立法。其中,議會立法是近代英國最重要的制定法,被稱為“基本立法”。1,制定方法。美國既有聯邦法令,也有州法令。聯邦法規包括聯邦憲法和聯邦法律。各州的制定法包括各州的憲法和法律,各州享有超出聯邦憲法規定的聯邦立法範圍的立法權。
2.普通法。美國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建立新的法律,但並不完全照搬。正如Joseph Storey大法官在Van Ness訴Packard壹案中指出的那樣:“並不是英國的所有普通法都可以作為美國的普通法。我們的祖先首先帶來了英國普通法的壹般原則,作為他們與生俱來的權利,但他們只帶來和采用了適合他們情況的壹部分。”在美國,沒有統壹的聯邦普通法規則,各州的普通法各有各的體系。
3.股權。美國獨立前,英國衡平法首先在英王直轄和特許殖民地采用,英國教會法院管轄的壹些案件也歸衡平法院管轄。美國獨立後,聯邦和州都采用了衡平法。在大多數州,衡平法案件由聯邦法院監督,沒有其他的衡平法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