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5438年6月+2004年10月的《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強調,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導致城鎮居民購買農村房屋的合同,應當是違反法律法規的,短期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因為農村房屋買賣不可避免地涉及宅基地買賣,這是我國法律禁止的,城鎮居民購買農村房屋的合同因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無效。
擴展數據:
因為農村的土地和房屋不能自由轉讓,只能轉讓給這個經濟組織的成員,不能轉讓給城鎮居民。城鎮居民購買農村宅基地房屋不受法律保護。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糾紛。
但如果農村出賣人以此為由要求返還宅基地房屋,法院會予以支持,但也會要求原所有人相應返還相應款項;如果買賣雙方和平相處,不涉及土地征收,買方仍然可以繼續居住。
如果買宅基地的城鎮居民買了很久,比如很多年前,那麽法律還沒有明確規定城鎮居民不買宅基地證,買受人已經蓋了房,全家居住在裏面,法律就會判決出賣宅基地的壹方遵循誠實守信原則,不予返還。
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居民占有和使用集體土地建造自己的住宅的權利。我國農村宅基地在壹定程度上具有福利和社會保障功能。
《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房屋後,不得批準再次申請宅基地。
根據上述規定,農村村民的房屋是私有財產,村民可以依法處分。城鎮居民不能購買農村宅基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能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設的房屋發放土地使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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