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法律規定如下:
1.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只適用於特定行業的用人單位,且必須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
2.在計算期內,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時間的,超過部分按加班計算。綜合工時制只是計算工時的壹種方式,不能因為實行綜合工時制就剝奪勞動者的加班工資,損害勞動者的利益。
3.用人單位未履行法定程序使用綜合計算工時制度是違法的。綜合工時制無效,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按標準工時計算。實踐中,很多單位實行綜合工時制度,但沒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這種綜合工時制度是無效的,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是按照法定標準工時計算的。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標準工作時間的,應當對超過部分計算加班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工時制度,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報酬標準和勞動定額確定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最低保障休息日,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
電業職工實行綜合工時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辦法
第二
電力工人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標準。根據電力企業的特點,可分別實行綜合工時制或以月、季、年為周期的不定時工時制。需要晝夜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實行輪班工作制;需要集中精力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實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者輪休等工時制度。但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不超過172小時。
文章
發電企業主運行、供電企業變電運行、電力調度等崗位的工人實行輪班工作制,按月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輪班工作制可采用五班、四班、三班制。
第四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可以不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可以實行彈性工時制或者綜合工時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