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必然會形成各種社會關系,受到各種規範的調節。其中,民法調整形成的社會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因此,民事法律關系是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表現。民事法律規範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社會關系,即規定某壹法律事實會產生某種法律後果,這就是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壹種民事法律關系。
民法是基本法,是民法體系的基礎,所以民法法律關系是民法體系的基石。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之壹,是指作為法律關系內容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客體。
第壹,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以下幾類:
1,東西。這些包括貨幣和證券。
2.其他財產。財產在民法中是壹個多義的概念,有時指物,有時指物與財產權利,有時指物與財產權利義務。這裏的財產是指物以外的財產。
3.行為。行為是指人的工作和服務。如保管物品的保管行為、履行服務等。
4.知識產品。知識產品是智力勞動創造的成果,如商標、專利、技術秘密和發現。
5.個人興趣。個人利益是指人格和身份所體現的無形利益。
6.其他人。信息等其他能夠滿足人們物質和精神利益的財富也可以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
二、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簡稱民事主體,是指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人。任何能夠依照法律成為民事主體的人,無論是自然人還是組織,都屬於民法上的“人”。因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是民事主體。國家也可以成為民事主體,比如國家是國家財產的所有者,是國債的債務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第壹百三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為人未經法律規定或者對方同意,不得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