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從事邊境貿易、邊境旅遊服務或者參加邊境旅遊時可以申領的出入境通行證。在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邊境旅遊線路上從事邊境貿易(包括從事替代種植、發展替代產業)、邊境旅遊服務或者參加邊境旅遊的,可以申請出入境許可。對從事邊境貿易的申請人,根據需要,簽發壹年壹次或三個月壹次多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證,並規定對本省(自治區)邊境地區國家開放出入境的陸路口岸;對從事替代種植、發展替代產業的申請人,根據需要簽發壹年壹次或三個月壹次多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證,並規定從本省(自治區)邊境地區國家開放陸路口岸,通過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確認的口岸和通道出入境;對從事邊境旅遊服務的申請人,根據其需要,簽發壹年壹次或三個月壹次多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證,並規定從邊境旅遊線路限定的口岸出入境;對在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邊境旅遊線路上參加邊境旅遊的申請人,每三個月簽發壹次有效出入境通行證,並要求從邊境旅遊線路限定的口岸出入境。港澳居民因國籍沖突或來內地遺失來往內地通行證的,可申請辦理入出境通行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條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要求回國定居,應當向中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外國機關辦理,也可以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公安機關辦理。
第十壹條入境定居或者工作的中國公民,應當按照戶口登記規定登記常住戶口。入境暫住的,應當按照戶口登記管理規定進行暫住登記。
第十二條因公出境的中國公民使用的護照由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地方外事部門簽發,海員證由港務監督或者港務監督授權的港務監督簽發,因私出境的中國公民使用的護照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權的地方公安機關簽發。
中國公民在國外申請護照和證件,由中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頒發。
第十三條公安部、外交部、口岸監督局和原發證機關有權收回或者宣布其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簽發的護照和證件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