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出租車不打計價器怎麽處罰?
出租汽車不打計價器、亂收費、不按規定使用計價器計價設備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根據我國《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壹)拒載、議價、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二)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計價設備,違規收費的;
(四)未按照規定開具相應車費票據的;
(五)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和從業資格證的;
(六)未按照規定使用巡遊出租汽車相關設備的;
(七)接受電召巡遊出租汽車任務後不履行約定的;
(八)不按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廂外觀不符合要求的。
二、相關地方性法規
《威海市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巡遊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執法機構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壹)未辦理資質登記手續從事巡遊車經營的;
(二)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三)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的;
(四)不按規定使用計價器,違規收費的;
(五)未按照規定開具相應車費票據的;
(六)不按照規定攜帶營運牌照、巡遊車駕駛證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巡遊車相關設備的;
(八)接受巡遊車電召服務任務後不履行約定的;
(九)不按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廂外觀不符合要求的;
(十)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進行打擊報復的。
《安徽省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不按照規定使用出租汽車裏程計價器的,乘客有權拒付運費。
在司法實踐中,乘坐出租車出行的情況非常普遍。遇到出租車非法營運,要運用相關法律規定和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具體情況下,可以保留相關證據,向相關部門舉報。如果涉及民事糾紛,我們可以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