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警告談話,
3.批評教育,
4.糾正或責令停止違紀行為,
5.責令退出違紀所得,
6.限期整改,
7.作出口頭陳述的命令
8.口試
初核後,核查組應寫出初核情況報告,列明被核查人的基本情況、反映的主要問題、處理依據和初核結果、存在的疑點和處理建議,由核查組全體人員簽字備查。
1.初步核實是什麽意思?
初步核實是指紀檢機關按照規定對黨員或者黨組織的違紀行為線索進行初步核實、確認的活動。其任務是了解反映的主要問題是否存在,為立案提供依據。(對反映行政監察對象的案件線索進行初步審查,可參照黨紀案件初步核實條件進行)
第二,紀委初步核實壹般收集什麽證據。
初步核實時,經批準,核查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證據,與有關人員談話了解情況,要求有關組織作出說明,取得個人有關事項的報告,查閱復制的文件、帳目、檔案和其他資料,核對資產和有關資料,進行鑒定和檢查。
需要采取技術調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由紀檢機關在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後,移交有關機關實施。
初核後,核查組應寫出初核情況報告,列明被核查人的基本情況、反映的主要問題、處理依據和初核結果、存在的疑點和處理建議,由核查組全體人員簽字備查。
承辦部門應當綜合分析初核情況,按照擬立案審查、結案、談話提醒、暫予監外調查或者移交有關黨組織處理等方式提出處置建議。初核報告應提交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必要時應報告同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
《中國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第二十五條規定:經初步核實,有嚴重違紀行為,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立案審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管制的量刑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同時禁止罪犯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和接觸特定的人。
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罪犯,應當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未經行政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權;
(三)按照執行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
(四)遵守行政機關關於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
(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執行機關批準。
被判處管制的罪犯,應當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