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五十八條
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自保險人賠償之日起三十日內,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在扣除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的應收部分後,將保險標的未受損部分的保險費退還給投保人。
申請人可以終止合同。
1.保險法是指調整保險關系的壹切法律規範,其內容主要包括保險合同法、保險組織法、保險監管法等。壹切與保險的組織、保險的對象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有關的法律規範都是保險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1995第八屆NPC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根據2002年10月28日NPC常務委員會第九屆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第壹次修正通過。
(二)十壹屆七次會議修訂2009年2月28日NPC人大常委會第二次修訂根據2014年8月30日NPC十二屆十次會議發布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
(3)根據2015年4月24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5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改。
第二,保險(insurance或縮寫為Insurance)意在提供安全可靠的保證;後來延伸為壹種保障機制,規劃人生財務的工具,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支柱。保險是指投保人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由保險人對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被保險人身故、患殘疾、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保險是分擔意外事故損失的壹種財務安排;從法律上看,保險是壹種契約行為,是壹方同意賠償另壹方損失的契約安排;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的“微妙穩定器”;從風險管理的角度來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壹種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