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界線內國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構築物及附屬物(詳見征地界線圖)。
被征收房屋總面積約為21,000 ㎡,涉及被征收家庭約1,74戶。
二、采集器和執行單元
收款人:瑯琊區人民政府
征用:被征用房屋的所有者。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瑯琊區房屋征收中心
第三,被征收房屋的產權認定
被征收房屋的權屬、結構、用途、面積以產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等記載為準。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城管執法等相關部門決定。
四、補償標準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不動產的市場價值(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價格)和產權調換安置房的價值(價格)以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為依據。
五、個人住房補償、結算和安置地點
(壹)補償方式
征收個人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選擇產權調換,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
(二)貨幣補償標準
被征收房屋具有有效權屬證書或者有效建築審批手續的,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
被征收房屋無有效權屬證書或有效建房審批手續,有2005年航拍影像,被征收人積極配合征收,在本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與區房屋征收中心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並按約定時間交付拆遷房屋的,有條件發證,按市場評估價給予貨幣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