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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值卡返還的法律規定

根據儲值卡退卡法,工商局可以要求商家退卡給顧客。

對於儲值卡的返還,明確要求商家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返還預付款,並承擔預付款的利息和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要求增加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經營者明知是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嚴重健康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賠償,並有權要求獲得所受損失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儲值卡是發卡銀行或中央人民銀行授權的其他有權發卡的公司根據持卡人的要求將其資金轉入內部存儲,並在交易過程中直接從卡中扣錢的預付錢包式借記卡。這種卡有固定的面值,通常不能續費,用後丟棄。具有匿名、不掛失、不付息的特點,侵害了持卡人利益,已被人民銀行叫停。用於支付小額費用,壹般用於公共服務,如公交車票、電話卡等。消費者需要先向運營商購買壹定金額的儲值卡,所以消費者先付款再消費,這和信用卡是不壹樣的。儲值卡和芯片卡的區別在於,儲值卡的錢是付給廠商的,而芯片卡是存在芯片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註意數量和質量、價格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註意事項、風險提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以及其他與消費者重大利益有關的事項,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並且不得使用格式條款和利用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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