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沒有傳銷組織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判處緩刑: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節較輕的;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的危險;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利影響。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1,組織、領導120人以上參與傳銷活動;
2.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支付的傳銷資金,共計250萬元以上;
3.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壹年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直接或者間接發展60人以上參與傳銷活動的;
4.造成參與傳銷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5、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綜上所述,要提高防範意識,特別是對老年人,加強知識普及,樹立防範意識,依靠廣大人民群眾,及時發現傳銷窩點,及時處理,減少此類案件的發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緩刑的適用條件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緩刑。其中,未滿18歲的人、孕婦和已滿75歲的人應暫停服用: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224條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組織、領導者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名,要求參加者通過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取得加入傳銷活動的資格,按照壹定順序形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數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傳銷活動,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還應當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