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成文法的公布是對傳統法律觀念、傳統法律制度和傳統社會秩序的否定。
夏商周時期,上層統治者奉行“刑不可知,權不可測”的信條,壟斷了法律的制定和實施,達到了維護上層貴族世襲統治和各種社會特權的目的。奴隸主貴族可以用文字代替法律,隨意顛倒罪與非罪。他們不僅懲罰奴隸為所欲為,還隨意迫害平民包括出身非貴族的地主。為了維護他們的統治,便於懲罰,更不允許他們頒布成文法,說明他們犯了什麽罪,施加了什麽懲罰。成文法的公布突破了這種特權,使法律制度不再是少數人的私有財產,而是整個社會的公開調解者。傳統社會的等級制度已經改變,社會結構也發生了變化。
第二,成文法的公布客觀上為封建制度的進壹步發展提供了條件。
成文法的公布和出現不是偶然的,它體現了封建生產關系的要求和新興地主階級的意誌。馬克思曾指出:“每壹種生產形式都有自己獨特的法律關系、統治形式等等。”舊的法律是從這些舊的社會關系中產生的,也必然會隨著舊的社會關系壹起消亡。舊的法律制度維持著奴隸制的經濟關系。它們必然會隨著生活條件的變化而變化。春秋以來,隨著土地私有制的確立,所有權關系得到了進壹步發展。與此相聯系,侵犯土地所有權的行為和訴訟也相應增加,這在金文上有明顯的反映。成文法的公布實際上是對新興地主階級改革成果的經驗總結,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壹方面保護了封建私權,另壹方面也促進了封建生產關系的發展,為各種新的社會關系的產生和發展提供了保障。
第三,成文法的公布標誌著法律觀念和法律技術的發展和進步。同時也為戰國及以後封建法律的發展和完善積累了經驗。
舊習慣法不開放、不成文,不利於法律觀念的更新和法學理論的進步。成文法的公布,不僅改變了法律制度形式上的保守性,而且在內容上也取得了壹定的進步,把不成體系的法律規範變成了相對系統、嚴密的法律條文,對中國古代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春秋時期成文法的公布,是在總結統治者司法鎮壓經驗的基礎上,為以後封建法制的建立奠定了開創性的作用。戰國時期的封建法律制度是在春秋時期各國成文法的基礎上進壹步發展和完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