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辭退是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行為,是用人單位因故與員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強制措施。
2.解雇是壹種行政處罰。辭退是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等違法違紀行為且拒不悔改的職工,依法強制解除勞動關系的最高行政處罰。
第二,兩個條件不同
1,辭退條件。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有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第二條規定,職工有下列行為之壹,經教育或者行政處分仍無效的,企業可以辭退: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和工作秩序。
(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
③服務態度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
(4)不服從正常調動。
(五)貪汙、盜竊、賭博、營私舞弊,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6、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
⑦、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2.解雇員工的條件。單位可以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等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只能在壹定程度上,或者在雙方勞動合同中約定或者在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
1.辭退是終止被處分人與行政機關人事關系的紀律處分,也是最嚴厲的處分。被開除後,受處分人不再具有行政機關公務員身份。
2.開除依據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三章。辭退的執行有必要的程序要求,即:“辭退職工必須由廠長(經理)提出,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並報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勞動或人事部門備案。”不符合程序的辭退,可以判定為無效。
第三,需要經濟補償嗎?
1.有些通過法律程序辭退,需要對員工進行壹定的經濟補償。
2.辭退員工不需要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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