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犯是指在同壹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人,而正犯正好相反。實踐中,區分主犯和從犯壹般考慮以下因素:犯罪故意的形成、犯罪共謀、是否參與了全部犯罪活動、是否實施了實施行為、實施行為在整個犯罪構成要件中的關鍵程度和作用、危害結果的發生與實施行為的相關性、贓物的分配等。
從輕處罰是指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在法定刑幅度內,對犯罪嫌疑人或者違法行為人適用較輕種類或者較小幅度的處罰。從輕處罰既適用於行政處罰,也適用於行政處分。但必須依法進行。
量刑指導原則: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處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嚴重程度,又要考慮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以達到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要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該嚴則嚴,寬嚴相濟懲治犯罪,確保判決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壹。
4.量刑要客觀全面地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壹地區、同壹時間發生類似案件的,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由三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的相對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按照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同壹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二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或者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限度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幾個量刑幅度的,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壹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雖然犯罪分子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判處法定刑以下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