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定義,法律可以分為成文法和非成文法。兩者的區別在於是否有制定主體,如憲法、法律、命令等。由立法或行政機關指定,而不是成文法包括法理學、法律原則、判例和習慣法。因此,西方法律根據這壹原則分為兩大法系。壹個是英美為主的習慣法體系,壹個是歐洲大陸為主的大陸法系。此外,壹些國家以其強烈的宗教性和原則性為信條,宗教成為他們制定法律、解釋法律、約束社會的依據。
現代法學家認為,人類原始社會只有習慣約束,很少有法律約束。在法學家r·龐德的劃分下,法律的原始形態被稱為原始法。在這個階段,人類使用法律是為了維護部落之間的和平,防止無限的血仇。目前,人類歷史上第壹部成文法典《烏爾納法典》明確規定:“在壹場戰鬥中,妳需要支付1米納斯的斷骨銀和10的傷腳錫克爾”。
法律的繼承性在原始法階段更為突出,在部落中具有仲裁者地位的成員往往是部落文官的後代。大部分都是又高又帥又有信譽的。在最初的法律中,說服和罰款是第壹種量刑方法,少數法典也允許私下決鬥。部落執法過程中沒有虐待犯人的刑具,也很少有限制人類人身自由的監禁裝置。換句話說,原來的法律遠沒有我們想象的那麽野蠻和武斷。
最初審判原則中的壹些自由做法也極大地影響了後世法律的合理化。比如在部落的傳統習俗中,神判的判斷方法往往是通過祭祀來觀察壹個自然物的變形或者隨機事件的發生。這種隨機性強,對準確性和理性判斷影響不大的判斷,在歐洲壹直延續到中世紀。
時間來到了古希臘和古羅馬。在古典希臘時代,不同地方的部落之間的法律規定隨著商業貿易的擴大開始擴大其影響。例如,壹名在塞薩利經營珠寶貿易的商人在隨商隊前往黎巴嫩期間受到當地商人的欺騙,他本人向當地壹個商人組織提出了投訴。那麽在做出判斷的時候就要考慮兩個不同地區的人對法律的不同理解。這可以看作是西方法律精神中平等精神的起源。
然而,古希臘並沒有獨立的法律思想。眾所周知,雖然柏拉圖、亞裏士多德等思想家在其著作中都不同程度地涉及了法律概念的定義及其必要性的解釋。但由於希臘城邦分治的政治特點,不同地區之間的交往和商業貿易極為分散和不穩定。因此,制定壹部統壹的、有影響力的公法意義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