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14、103、107條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票據上記載的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偽造、變造票據上的簽章等記載事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壹百零四條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違反本法規定承兌、支付或者保證票據的,應當給予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刑法
第194條票據詐騙罪
第壹百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無效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簽發匯票、本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二、偽造票據的法律效力是什麽?
我國票據法第14條規定:“票據上記載的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偽造、變造票據上的簽章等記載事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名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名的效力。”
(a)對被偽造人的影響
如果偽造者偽造的人在現實中真的存在,就會出現被偽造人的效力問題。比爾是壹種字面上的擔保。被偽造人未在匯票上簽名,也未授權偽造人代其簽名或代其簽名。根據簽名規則,不簽名的人不承擔票據責任。因此,簽名被偽造的人不承擔任何票據責任。
(2)對偽造者的影響
偽造者偽造簽名,不是用自己的名字,他的簽名也沒有出現在票據上,所以他偽造的票據或者簽名無效,偽造者對票據不負責任。而我國票據法第103、104、107條分別規定了偽造票據的行為人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刑法還對偽造證券罪作了具體規定。需要註意的是,票據責任和偽造票據責任是兩回事。
(3)偽造背書的直接繼承人對背書人的效力。
在票據流通中,間接當事人很難知道他人的簽名是真實的還是偽造的,但直接當事人應當知道。為了保證票據的安全,後手應當對其直接背書的真實性負責,後手應當負責保證前手的簽名是真實的而不是偽造的。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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