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承擔民事侵權的法律責任,作為受害人,可以要求對方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不動產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方便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交通、通風、采光等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侵權行為是指侵害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知識產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後,侵權人與受害人之間存在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向侵權人要求賠償。
是否屬於法律認可和保護的權益,可以分為三種情況:壹種是侵害的客體屬於法律絕對保護的權益。這種權益具有世界的性質,即世界上任何人都有不侵害的義務,其義務人不特定。誰侵犯了這樣的權益,誰就是侵權。比如,壹般來說,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是絕對受法律保護的。另壹種情況,侵權客體屬於法律“相對保護”的客體。也就是說,法律允許行為人在壹定範圍內或者在壹定條件下對客體做出傷害行為,法律並不禁止、譴責甚至鼓勵這種傷害行為。只有當行為人違反了這些條件,法律才會保護他。比如醫生不僅要把病人從病人身上切除,還要為了病人的利益把病人的壹些好的器官或者身體切除。這是為了挽救病人的生命,是必須要做的。當然,這種行為不算侵權。如果超過了這種情況或者不滿足這些條件,就切除了患者體內其他不應該切除的器官或者生物,這是對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權益的侵犯,應當認定為侵權。
法律依據:
民法
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