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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資格認定的法律依據

壹般來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即為村民資格。

(1)出生時,父母雙方或壹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本人已依法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包括非婚生、計劃生育和計劃外人員)。

(二)基於結婚或者收養,將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戶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的;(三)因國家建設或者其他政策原因,將戶籍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戶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的;(四)他人依法將戶籍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至於村民資格喪失,常見的情況有:(1)死亡;(二)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3)取得非農業戶口,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或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人員。

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非常模糊,農村村民的資格在法律上也不明確。現實中存在大量因村民資格不清而引發的糾紛,如土地補償費分配、集體收益分配、集體資產處置、宅基地使用等糾紛都涉及到村民資格的認定。其實能享受村民待遇的人,就是能分到住房或者拆遷款。可以說,能否享受村民資格,對當事人來說至關重要。因此,筆者認為,在確定村民資格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01

關於村民的定義

傳統意義上的村民,其實是指居住在壹個村莊裏,以土地為基礎,以農業生產為主的農民,也就是說,村民本質上就是農民。農民是社會學概念,村民是法學概念。從法律上講,村民是指有農村戶口的農民,即凡是在本村有農業戶口的都是本村村民。廣義的村民是指所有本村有戶籍的成員都是本村的村民。包括在農業生產、商業、工業、手工業和服務業謀生的人。

02

論村民資格的取得與喪失

壹般來說,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具有村民資格:(1)出生時父母雙方或壹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本人依法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計劃生育和計劃外人員);(二)基於結婚或者收養,將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戶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的;(三)因國家建設或者其他政策原因,將戶籍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戶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的;(四)他人依法將戶籍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至於村民資格喪失,常見的情況有:(1)死亡;(二)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3)取得非農業戶口,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或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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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八條要求村民小組成員中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村民小組成員中三分之二以上的戶參加,村民小組會議的決定應當經參加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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