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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4日6: 30左右雲南臨滄發生交通事故。

根據我國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工傷壹般包括工傷和職業病,下列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負傷或者發生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非工作期間”包括因工作原因出差、因工作原因臨時出差等。同時,事故發生時必須是在執行工作職責,即事故發生時因工作外出、受傷或失蹤。

單位指派的施工車輛和項目部施工隊工作人員外出砍柴時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屬於“因公外出”,因工受傷屬於工傷。

即使車輛超載(核載5人,11人),也不影響工傷認定。

如果單位沒有依法向有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導致無法享受工傷待遇,妳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有權要求公司賠償妳因工傷造成的壹切損失。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1款規定:“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公司超過30天沒有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無論什麽原因,都說明其怠於履行法定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妳有權采取以下措施自救:

壹是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申請工傷認定。為防止因用人單位怠於履行義務給職工造成損失,《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認定為工傷的,可以依法享受工傷待遇。

第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四款“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1條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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