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退款的幾種情況:
1.如果當事人提起訴訟,法院經審查後會預交壹定的費用。結案後,少於預交金額的差額,按照裁判文書確定的數額返還當事人。
2.原告預交訴訟費後,經法院審理後判決由被告承擔,被告補交費用後,由人民法院返還原告。
3.二審案件中,雙方當事人上訴都交納訴訟費的,按照依法由敗訴方承擔費用的原則,勝訴方可以直接退費。
4.壹方交納上訴訴訟費,另壹方承擔並交納判決、裁定費用後,退還上訴人,否則進入執行階段後處理。
5.訴訟中,當事人自願申請撤訴,處理退款金額的50%。
6.如果雙方提前上訴,如果案件審理,雙方承擔,差額返還給當事人。
7.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承擔協議約定的訴訟費,以及應辦理退款的部分。
8.其他情況退款。
什麽是退款?
1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預交和解金的余額,即當事人預交的訴訟費超過實際應交納金額的部分返還給當事人,顧名思義就是多退少交。
2.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予以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的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天後,消費者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二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