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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病歷裏的診斷結果可以作為打官司的法律依據嗎?有必要做傷情鑒定嗎?需要法醫來做嗎?

病歷是有效的法律文件。如果做了傷情鑒定,就由專門的鑒定機構來完成。

病歷可以作為證據,但與法醫鑒定結論相比,其證據效果不如鑒定結論。如果想推翻鑒定結論,只能憑病歷向法院申請重新法醫鑒定。

在鑒定過程中,重點審查病歷與法醫部門的臨床檢查結果是否壹致。如有不壹致,壹般以法醫臨床檢驗結果為準。最直接的結果,比如法醫臨床檢查,就是壹張尺子在傷口處的照片。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19條規定,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害鑒定標準和受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符合即時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應當自受委托之日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

傷情復雜,不具備即時鑒定條件的,應當自委托之日起7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出具鑒定文書。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壹時難以鑒定的,應當在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鑒定意見,出具鑒定文書。

擴展數據:

被害人傷情鑒定意見具有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用。《刑事訴訟法》第48條確立了鑒定意見作為刑事訴訟證據的法律地位。在刑事訴訟中,專家意見被作為某些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名的主要證據之壹,特別是在故意傷害案件中。沒有傷情鑒定,很難認定嫌疑人構成犯罪。

我國的人身傷害傷殘鑒定大致有以下幾種:刑事傷害傷殘鑒定、交通事故傷殘鑒定、職工傷害職業病傷殘鑒定、人身保險傷殘鑒定、醫療事故傷殘鑒定、殘疾人傷殘程度評定、其他意外傷害傷殘鑒定。據此,國家有關部門制定了不同的傷殘鑒定標準,適用於不同的對象。

我國已經實施的殘疾標準為:1996 3月14,由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

2002年3月11,國家質檢總局發布了民政部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制定的《人身保險意外傷害給付標準》、中國殘聯和衛生部制定的《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

1、2002年9月實施的《醫療事故分類標準(試行)》等。

此外,壹些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公安、法制部門也聯合制定了適用於本地區的《人身傷殘程度鑒定標準》。其中只有《工傷與職業病鑒定標準》(以下簡稱《工傷標準》)和新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評定標準》(以下簡稱《路標》)為國家標準,其余均為部門標準或地方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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