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雙方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打架,需要根據雙方過錯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壹般來說,先動手打架的壹方有較大的過錯責任。當然,如果是對方先侮辱或者誹謗,情節惡劣,責任另當別論。雙方的具體責任需要法院綜合案件來確定。如果壹方無故毆打另壹方,那麽被毆打方可以采取正當防衛,對另壹方造成的損害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傷害是合法的,比如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不構成犯罪,故意傷害的必須是他人的健康。自傷行為不能構成本罪,但在特殊情況下可能構成其他罪。比如戰時為了逃避兵役義務而自殘的軍人,就應該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判斷。如果他們被抓進派出所,如果只是例行公事的問問題,那也沒什麽。但如果被壹方起訴,可以申請復議。畢竟這個事件本質上與妳無關,所以妳有權利質疑他的起訴,保證妳的合法權益。這可以理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之壹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反國家規定,生前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生前未經其近親屬同意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