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屬於民事侵權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程序。審判程序包括壹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二審程序、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執行程序和其他程序。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主要適用第壹審普通程序,介紹如下:
(1)起訴和受理
交通事故當事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應當向法院提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受理後七日內立案;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訴。
(2)審判前的準備
本院將於立案後五日內將所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應於15日內提出答辯狀。本院將組成合議庭,對訴訟材料進行審查,並做好必要的庭前準備。
第壹審普通程序終結後,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的,壹審判決無效,進入二審程序。
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局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判決,壹經宣布或送達當事人,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對於這壹判決,當事人不能再起訴或上訴。
交通事故民事訴訟涉及哪些法律?
(三)開庭審理
1,在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
2.開庭前核對訴訟參與人,宣布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3.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起訴請求及理由。
(2)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有作證的義務。
(3)出示證據
(4)宣讀鑒定結論。
(五)宣讀勘驗筆錄。
(6)當事人可以在法庭上出示所有證據。
(七)雙方當事人應當對賠償爭議取得的證據進行質證。
(4)法庭辯論
原告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答辯後互相答辯。
(5)法庭辯論結束。
待雙方爭議核實清楚後,法庭調查完畢,依法作出判決。
(6)調解
法院能夠調解的,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普通程序審理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需要延期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
賠償權利人因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侵害,起訴賠償義務人造成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