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定義
外國法的認定是指當壹國法院根據本國的沖突規範規定應當適用某壹外國法時,如何查明該外國法的存在及其內容。
第二,確定的義務主體
根據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10條規定,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外國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行政機關查明;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應當提供該國法律。
指出
1.當事人選擇外國法律的,當事人有查明的義務。當事人未查明的,辦案機關沒有額外的查明義務。
2.當事人未選擇外國法律的,由司法機關(人民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進行調查。
三。外國法律的解釋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司法解釋》第18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對應當適用的外國法律的內容及其理解和適用的意見。當事人對外國法律的內容、理解和適用沒有異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確認;當事人有異議的,由人民法院審查確定。”
指出
所發現的外國法律的內容主要取決於當事人的理解。當事人的理解不壹致的,由人民法院確定。
四。無法確定的身份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司法解釋(壹)》第17條規定:
人民法院不能通過當事人提供的途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生效的國際條約、中外法律專家提供的途徑等合理途徑取得外國法律的,可以認定為不能查明外國法律。
根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十條第壹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提供外國法律。無正當理由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內提供外國法律的,視為無法查明外國法律。
指出
對於不能確定的認定,應當區分待確定的義務主體,分別掌握:
1.如果以人民法院為調查對象,用盡合理途徑後仍無法取得外國法律的,可以認為無法查明。但需要註意的是,這裏的合理渠道壹般僅指當事人提供的、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中外法律專家提供的渠道。
2.當事人是認定主體,無正當理由未能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內提供該外國法律的,可以認定為不能認定該外國法律,即人民法院此時無需進行補充認定。
動詞 (verb的縮寫)無法確定的法律的應用
根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10條規定,不能確定外國法律或者本國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指出
對於無法查明的法律適用,記住結果壹定是適用中國法律,這是壹個常見的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