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真的要假離婚,建議簽訂書面協議,明確以下四個方面:
壹、假離婚的性質和目的。比如雙方簽訂離婚協議不是為了解除婚姻關系,而是為了規避限購政策。
第二,離婚協議的效力。比如這次離婚簽訂的離婚協議,在財產和撫養權方面,對雙方都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離婚後所得財產的歸屬問題。如果雙方為了買房而離婚,需要約定將來所購房屋的歸屬,也需要解決假離婚期間的收入歸屬問題。
四、離婚後壹方不再婚的法律責任。有的人假離婚,除了騙錢,也有可能快速離婚,然後和小三同居。因此,有必要對這種風險采取壹些防範措施。但由於婚姻是自由的,如果壹方直接約定離婚後不再婚的法律責任,必然被認定為無效。所以要巧妙地規定這方面的內容。比如購買某套房產完成貸款手續之日起壹個月內,雙方自願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壹方不願意再婚或與第三者同居或結婚的,視為放棄撫養權,放棄夫妻財產的7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三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查驗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並詢問有關情況。當事人確實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協議的,應當當場登記,出具離婚證。
第十四條離婚男女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本條例關於婚姻登記的規定,適用於再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