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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綠化樹木和果樹補償標準

法律分析:綠化樹木;

耕地補償費為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2。耕地安置補助費為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乘以該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3。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不同的地方不壹樣,主要看征誰,有什麽用,征誰。這是關鍵。

果樹:

1,蘋果樹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5-90元;

第壹個結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90-21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210-1.200元;

果實腐爛期超過26年的每株平均補償600元。

2.梨樹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5-45元;

第壹結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45-144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144-1200元;

果實腐爛期超過26年的每株平均補償600元。

3.桃樹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5-45元;

第壹結果期(4-8年),平均每株補償45-144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補償144-360元;

果實腐爛期超過21年,平均每株補償180元。

4.葡萄樹

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補償5-10元;

第壹個結果期(3-5年),平均每株補償10-90元;

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補償90-180元;

平均每株80元補償12年以上。

5.棗樹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5-10元;

第壹個結果期(4-8年),平均每株補償10-80元。

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補償80-650元;

6.杏樹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45-185元;

第壹個結果期(4-7年),平均每株補償200-3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補償500-1600元;

果實腐爛期超過36年的每株平均補償980元。

7.栗子

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補償45-95元;

第壹個結果期(5-7年),平均每株補償190-2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補償50-1600元;

果實腐爛期超過36年的每株平均補償860元。

8.各種果樹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25-50元;

第壹結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補償80-130元;

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補償130-280元;

果實衰退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40元。

但具體需要咨詢當地相關部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被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征收範圍、土地現狀、征收用途、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鄉(鎮)、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30日, 並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多數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並根據法律法規和聽證情況對方案進行修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明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相關費用,確保足額到位,並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個人達成協議確有困難的,在申請征地時應當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申請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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