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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暫行規定(2018修訂)

第壹條為了控制吸煙危害,保障公民健康,保護環境,預防火災,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承擔大連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日常工作的部門是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主管機關。

負責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日常工作的縣(市)、區負責轄區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監督管理。

教育、商務、體育、交通、文化、城建、公安等部門和民航、鐵路、海港等單位應當對本系統或者管理範圍內的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第三條下列場所禁止吸煙:

(壹)劇院、音樂廳的觀眾廳、俱樂部、會場、禮堂、錄像廳(室)、遊藝廳(室)、網吧、歌(舞)廳、音樂茶座(室);

(2)室內體育館(場)和遊泳池的觀眾廳和比賽廳;

(三)圖書館閱覽室和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的展廳;

(四)面積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書店;

(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客艙、機艙和車廂,車站、碼頭、民航站的候車大廳(船、機)、售票廳;

(六)衛生醫療單位的候診室、診所和病房;

(七)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室、走廊等室內活動場所,幼兒園的兒童活動場所;

(八)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允許吸煙的公共場所。第四條禁止吸煙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本單位禁止吸煙的制度和相應措施,對違反本規定的有關人員進行監督;

(二)結合本單位實際,做好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在各類禁止吸煙的場所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標誌;

(四)不得在禁止吸煙的場所設置吸煙器具和帶有煙草廣告的標誌或者物品;

(五)有條件禁止吸煙的地方,應為吸煙者提供有通風裝置的吸煙室(區),並有明顯標誌;第五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可以將會議室、圖書館、車間、餐廳等集體活動場所劃定為禁止吸煙場所,並參照本規定的要求,制定各自的制度,做好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教育、文化、衛生、環保等部門和新聞單位應經常開展吸煙有害健康的社會宣傳。

每年的5月31日是世界無煙日。除有壹天停止銷售香煙外,所有有宣傳能力和工具的單位都應積極宣傳控制吸煙。

工商部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加強對煙草廣告的監督管理,查處在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的違法行為。第七條在禁止吸煙的場所,被動吸煙者有權要求吸煙者停止吸煙。有權要求單位履行本規定第四條第(三)、(四)、(五)項職責;有權向本單位執行不力的縣(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第八條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或個人,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違反第三條規定,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十元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壹)項或第(二)項的,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第九條違反本規定的行政處罰,由承擔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日常工作的部門實施。處以二十元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收繳罰款。第十條本規定自6月1995+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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