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未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自設置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或者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等。
第四十三條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教唆、指使或者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以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管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數據
《會計法》第二十五條:公司、企業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確認、計量和記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成本和利潤。
第二十六條公司、企業在會計核算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擅自改變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
(二)虛列或者隱瞞收入,延遲或者提前確認收入;
(三)擅自改變費用、成本的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費用、成本;
(四)隨意調整利潤的計算和分配方式,編造虛假利潤或者隱瞞利潤;
(五)其他違反國家統壹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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