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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系的證據法模式是

壹、大陸法系又稱大陸法系、法典法系、羅馬法系、羅馬-日耳曼法系,是在羅馬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它首先產生於歐洲大陸,然後傳播到拉丁和日耳曼國家。歷史上的羅馬法以民法為主要內容。法國和德國是這壹法系的兩個典型代表,此外還有曾經是法國、西班牙、荷蘭和葡萄牙殖民地的國家和地區,以及日本、泰國和土耳其。

二、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和海商法系,是指在英國普通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它最早產生於英國,後來擴展到許多曾經是英國殖民地和附屬國的國家和地區,包括美國、加拿大、印度等國家和地區。英美法系的主要特點是註重法典的連續性,以判例法為主要形式。

三、兩者的特點和區別:

1.從法律淵源的傳統來看,大陸法系具有成文法傳統,成文法是其主要的法律淵源。案例壹般不被視為正式的法律淵源(行政案件除外),對法院審判沒有約束力;英美法系有判例傳統,判例法是其正式的法律淵源,即上級法院的判例在審理類似案件時對下級法院具有約束力。

2.按照法典化的傳統,大陸法系的壹些基本法律壹般采用系統法典的形式。而普通法系壹般不傾向於法典的形式,其制定法壹般是單壹的法規。當代英美法系雖然借鑒了大陸法系的成文法傳統,但大多是對其判例的收集和修改。

3.從傳統的法律結構來看,民法體系的基本結構是建立在公法和私法分類的基礎上的。傳統意義上的公法是指憲法、行政法、刑法和程序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結構是建立在普通法和衡平法分類的基礎上的。歷史上,成文法代表立法機關(議會)的法律,普通法主要代表司法機關(法官)的法律(判例法)。所謂衡平法,就是普通法無法彌補損失時所適用的法律,衡平法是普通法的補充規則。

4.按照法律適用的傳統,大陸法系的法官在認定事實後首先考慮成文法的規定,並高度重視法律解釋,以使成文法完整適用;英美法系的法官在認定事實後,首先考慮以往類似案件的判例,將本案與判例進行比較,找出本案的法律規則或原則。這種應用先例的方法也被稱為“差異化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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