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實習生願意在實習單位實習,遵守實習單位的規章制度,支付勞動報酬;實習單位為實習生提供實習條件,並支付壹定的勞動報酬。本案中,實習生履行了勞動義務,享受了勞動報酬,可視為雙方之間的事實勞動關系。
3.實習期間有工資。只要妳工作,哪怕工作壹天,雇主也要支付應付的工資。只要妳與企業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企業就應該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管是不是試用期,也不管企業的性質。實習單位為實習生提供實習條件,並支付壹定的勞動報酬。
實習期間發生意外傷害怎麽辦?
具體來說,實習生在實習中受到傷害的責任應分為三種情況:
1.實習是學校安排推薦的。
在這種情況下,壹方面,用人單位作為實習生工作條件的提供者、工作安排的指揮者和某種程度勞動成果的獲得者,應當為實習生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條件,並在實習生工作中受到傷害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另壹方面,學校作為學生的老師、監護人和實習活動的推薦人,應當預見實習生在實習中不可避免和可能出現的風險,並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因此,學校和用人單位應對實習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實習生可以選擇要求壹方或雙方承擔賠償責任;
2.實習過程沒有被學校安排或推薦。
在實踐中,實習生因為學習時間靈活,可以根據自己的安排進行實習;實習單位接受實習生不需要學校的相關推薦或證明材料。實習活動都是學生自己聯系的,實習過程沒有向學校老師或相關部門匯報過。
本案中,只要學校在平時的監管活動中盡到監管責任,對學生自行聯系實習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了適當的告知或公示,實習單位就應對實習生的傷害承擔主要責任。因為,作為實習生工作條件的提供者、工作安排的指揮者和某種程度勞動成果的獲得者,實習單位有責任時刻為實習生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條件。
同時,學校畢竟有監督學生的義務,應該盡可能保護學生的人身安全。基於這種監管責任,學校應對學生實習期間的傷害承擔補充責任。即當用人單位無法支付全部賠償費用,危及受傷害學生或其康復時,由學校先行墊付相關費用;
3.參加實習的學生都是未成年人。
本案中,無論學生的實習活動是否涉及學校,學校都應與實習單位對學生在實習中受到的傷害承擔連帶責任。
因為,學校作為其學生的監護人,更應該關註和嚴格管理未成年學生。未成年學生行為能力有限,學校比其他成年學生承擔更重的監管責任。
綜上所述,畢業生就業後,其工資標準和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工齡從報到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第十七條
規定接受學生實習的實習單位應當參照本單位同崗位的報酬標準和實習學生的工作量、工作強度、工作時間等因素,合理確定實習報酬,原則上不低於本單位同崗位見習工資標準的80%,並按照實習協議以貨幣形式及時足額支付學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