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他人持有財產的風險如下:
1,實際出資人難以確立股東身份的風險;
2.名義股東侵害實際投資者利益的風險;
3.名義股東風險,如債權人追索權,要求名義股東承擔償還出資的義務。
房地產代理協議屬於合同的壹種。只要符合合同效力的條件,房地產代理協議就是合法的。
合同有效的條件是什麽?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的標的物必須是確定的和可能的。
房產代管實際上是沒有購房資格的人使用他人資格購房,或者隱匿財產而簽訂的協議。就協議本身而言,如果簽訂代銷協議的目的沒有給社會即他人造成損失,且協議本身沒有其他無效條件,那麽代銷協議是有效的,協議雙方都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此時,協議受法律保護。
綜上,房產持有協議是合法的,是法律認可的。只要代簽合同的主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合同的簽訂是當事人之間真實意思的表示,合同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該合同就應當合法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生效;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第210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實行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統壹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方式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