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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他人持有房產合法嗎?

代他人持有房產並不違法。《房地產代理協議》是雙方經協商達成壹致後簽署的書面材料。它是當事人雙方為了解決或防止糾紛,或建立某種法律關系,實現某種利益和願望而簽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記錄在案的申請文件。對協議各方均具有約束力,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依法成立並生效。但不動產的代管協議的特殊之處在於,協議約定的標的物是不動產的壹種,即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應以轉移登記為準。因此,該協議雖然有效,但並未轉移所有權,也就是說該房產的所有權仍在代管人名下,屬於代理人。如果後期發生產權轉讓糾紛,比如代管人不願意將來轉讓房產,只能主張返還購房款,並按照代管協議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代表他人持有財產的風險如下:

1,實際出資人難以確立股東身份的風險;

2.名義股東侵害實際投資者利益的風險;

3.名義股東風險,如債權人追索權,要求名義股東承擔償還出資的義務。

房地產代理協議屬於合同的壹種。只要符合合同效力的條件,房地產代理協議就是合法的。

合同有效的條件是什麽?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的標的物必須是確定的和可能的。

房產代管實際上是沒有購房資格的人使用他人資格購房,或者隱匿財產而簽訂的協議。就協議本身而言,如果簽訂代銷協議的目的沒有給社會即他人造成損失,且協議本身沒有其他無效條件,那麽代銷協議是有效的,協議雙方都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此時,協議受法律保護。

綜上,房產持有協議是合法的,是法律認可的。只要代簽合同的主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合同的簽訂是當事人之間真實意思的表示,合同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該合同就應當合法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生效;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第210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實行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統壹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方式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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