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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法律責任

如果涉及逃稅,網上購物是非法的。如果達到法律規定的量刑標準,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為了在采購上獲利,在入境環節申報為“物品”,涉嫌虛報貿易方式,涉嫌走私。另壹方面,沒有營利性質的采購壹般不能認定為走私。實質在於是否存在申報物品為自用,但實際為出售或轉讓牟利的主觀故意。

首先,如果不超過壹定的限額,購買是合法的。

“代購”並不意味著“違法”。事實上,有兩種形式的購買是合法的:壹種是我從國外購買不超過壹定價值和數量的商品供自己使用或作為禮物送給親戚和朋友;另壹種是專門的代購業務,但這些業務的貨物是依法納稅的。

2010海關總署第54號公告規定:進境居民旅客個人進境物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下(含5000元人民幣),且僅限個人自用且合理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至於郵寄方面,海關總署第43號公告指出,個人郵寄進境物品應繳納的進口稅在人民幣50元以下(含50元)的,海關予以免征。《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指出,“自用”是指旅客或者受贈人自用並贈與親友,不得用於出售或者出租;“合理數量”是指海關根據旅客或收件人的情況、旅行目的和停留時間確定的正常數量。

換句話說,有了壹定的限制,普通人可以出國買壹些東西而不納稅並享受壹定的福利。此外,代購業務也可以在合法範圍內進行。例如,壹些采購網站從國外采購國內稀缺商品,然後通過快遞交付給客戶。他們會在最終價格中含稅,或者客戶在簽收時補稅。這也沒有問題。

第二,超過限額,不僅偷稅漏稅是違法的,而且納稅後再出售也不好。

當然,如果妳足夠幸運,為逃稅而購買是違法的,“乘務員”的行為自然觸及了上述法律。但更值得註意的是,即使多繳了稅,只要改成盈利的就涉嫌違法。

海關法律和政策中的“合法購買”要求“自用”,此類物品具有“非貿易”特征,即入境後不用於出售或出租。顯然,在海外代購行業中,這些商品將再次進入貿易領域,因此海外購買的商品是商品,無論其價值如何,都必須按規定納稅。

這意味著采購貨物達到5000元或50元並不重要,因為這兩個是自用的,以盈利為目的的采購,即使單個價值和數量很小或為自用而納稅,也應作為進口貨物征稅。當然,在現實中,很難判斷它是否用於個人用途。壹旦被發現,後果很嚴重。

第三,除了直接購買者外,轉售和購買已購買的商品也是違法的。

庭審中,“空姐”辯稱“有些商品是從國內代購網站購買的,所以這部分不應該計算在內”。事實上,無論是誰購買它們,主觀上都知道它們是“代購商品”,都涉嫌違反法律。

《海關法》規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購買走私貨物、物品的,也應追究法律責任。因為很多代購行為涉嫌“走私”,購買代購商品的人也涉嫌參與“走私”;《刑法》規定,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其他走私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將構成走私罪。

從這個角度來看,雖然代購已經成為壹條產業鏈,許多消費者享受到了代購的好處,但根據現行法律,代購代購商品確實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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