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受到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勞動者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勞動者被第三人傷害的,由第三人賠償,或者勞動者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再由用人單位向第三人追償。
雇傭關系和合同關系有什麽區別?
1.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壹定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成果並向承攬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合同關系是定作方與承包方之間基於履行合同而產生的法律關系。2.由於有些員工在實際工作中也有相對的自主權和獨立性,有些訂貨人還會對承包人的工作進行具體的指示,現場指揮,有時雇傭關系和合同關系很容易混淆。區分這兩者,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1)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從屬關系。
1)在雇傭關系中,雇主與雇員之間是壹種主導與從屬的關系。員工的工作是從屬的,員工在工作安排上沒有自主權,用人單位可以隨時幹涉員工的工作。
2)在承包關系中,定作人與承包人地位平等,承包人的勞動是獨立的勞動,承包人對如何安排工作有自主權,定作人無權幹涉。
(2)壹方是否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制工作時間。
1)在雇傭關系中,雇主壹般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制工作時間。
2)在承包關系中,定作方只要求承包方提供壹定的勞動成果。
(3)無論是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還是以完成壹次性工作成果為目的。
1)在雇傭關系中,目的是直接、持續地提供服務。
2)在承包關系中,目的是壹次性完成工作成果,提供勞務只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4)從報酬支付方面,是否定期支付勞動報酬或壹次性結清勞動報酬。
1)在雇傭關系中,員工的工資壹般是計時工資,定期支付。
2)在承包關系中,承包方的報酬是計件報酬,定作方在完成定作的勞動成果後壹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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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
第1192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的壹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的壹方在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的壹方要求賠償。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第三人的行為給提供勞務壹方造成損害的,提供勞務壹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請求接受勞務壹方予以賠償。勞務方獲得賠償後,可以向第三方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