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女孩發生性關系,只要女孩完全自願,就不構成強奸,也不違反法律,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構成強奸罪。違背當時婦女的真實意願強行性交,構成強奸罪的本質特征。是行為人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被害人無法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道如何反抗而實施的通奸行為。是強奸的客觀表現。暴力是對受害者身體的打擊或脅迫,使女性在不能或不敢反抗時被強奸。脅迫是指對受害者進行精神控制,通過威脅、恐嚇等手段,迫使女性忍氣吞聲,不敢反抗。其他手段是利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手段,使女性處於無知或無力反抗的狀態,從而達到通奸的目的。
自願和女生發生關系是犯罪嗎?
雙方自願發生性關系,不構成強奸,所以不構成犯罪。成年人是否與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系,應當具體分析。如果雙方完全自願,不構成犯罪,不需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這在道德上會受到批判。自願發生性關系,對女方造成身體傷害,如墮胎,導致女方不能生育等。,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違背女性意誌與其發生性關系,涉嫌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邊肖對與15歲的女孩發生性關系負有法律責任?希望能幫到妳相關的回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
(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條之壹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