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壹詞最早出現在春秋戰國時期,是禮樂法律制度的總稱。到了唐朝,它的意思已經接近今天的意思了。從時間上來說,文物有古代的,現代的,當代的。它涵蓋了所有的歷史時期。但文物是有壹定等級的,分為珍貴文物和壹般文物,珍貴文物又分為壹級文物、二級文物和三級文物。《文物法》界定並規定了壹、二、三級文物標準。我們通常所說的古董、古玩、藝術品,應該是指那些由民間收藏,國家不禁止買賣的文物。公民合法所有的文物,法律允許依法交換或者轉讓、流通。
清朝以前,人們把珍貴的古物稱為“骨”。所謂“骨頭”的意思是保存過去的精華。後來逐漸變成了古董和古董。其實“古董”、“古風”、“古風”的意思是壹樣的,只是人們因為時代的變遷而有了不同的稱呼。從文物與古董或古董的比較來看,文物比古董或古董涵蓋的時間更長,因為文物可以是古代的,也可以是現代的,也可以是當代的,只要是優秀的文化產品,都可以納入文物的範疇。古董和古董不是。現當代的東西不能叫古董和古董。由於許多文物具有很高的藝術欣賞價值,收藏家稱之為藝術收藏品。壹件古代藝術品,對文物部門來說是文物,因為它具有文化保護價值;對投資者來說是古董,因為有附加值;對於收藏者來說,它是古董藝術品,因為它具有藝術欣賞價值。國家出於保護文物的考慮,對不屬於國寶的文物鼓勵“為民所寶”,允許人們依法流通,這為民間收藏的發展和古玩藝術品市場的興起鋪平了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