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更改申請執行人的程序
1.有權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並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當事人。原則上由原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但壹般可以放寬到新的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具體來說,就是原遺囑執行人與新繼承人之間存在協議,且該協議已通知給遺囑執行人的證據。
2.人民法院收到權利人的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查,然後根據情況決定變更申請執行主體。
第二,變更申請的被執行人是否屬於執行異議?
1.變更申請的執行人不是執行異議。執行異議是指當事人和案外人在執行過程中為主張自己的權利而提出的不同意見。
2.執行程序開始後,當事人、案外人認為自己有權主張全部或者部分被執行標的,或者認為執行可能影響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目的是保護案件的合法權益,同時糾正生效執行文書中的錯誤。
三。變更執行者的說明
案件執行過程中發生自然人死亡、企業名稱變更、註銷、債權轉讓等情形的,債權人應當及時告知法院,法院應當依法辦理被執行人變更手續,繼續執行。需要變更申請執行人的,應當提交變更申請執行人申請書,並附以下材料:
1.自然人死亡的,自然人死亡證明、戶口簿復印件及繼承人名單(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與被繼承人的關系等。)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
二、企業變更或註銷,提交相關工商登記材料。
三、債權受讓方,應當提交債權轉讓協議等相關證明材料。
當事人提交上述材料後,法院執行機構將組成合議庭進行評議,並作出民事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和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或者其繼承人、接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或者追加當事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