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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措施後果(試行)

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1]?

(蘇政辦發[2013]100號)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加快誠信江蘇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倡導誠實守信,懲戒失信,營造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幹意見》和《江蘇省個人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2]?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自然人失信行為的認定、處罰和管理。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設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建立健全自然人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強自然人信用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信用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並對自然人失信行為的認定和懲戒進行指導和監督。

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公用事業、行業服務機構等。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權限,實施本辦法,懲戒自然人的失信行為。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自然人,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連續居住1年以上,參與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

第二章背信

第五條自然人失信行為可分為自然人在經營服務中的失信、社會服務中的失信、社會管理中的失信和重點職業群體中的失信。

第六條自然人在商業服務領域的失信行為包括:

(壹)信用活動中的不誠信行為;

(二)擔保活動中的失信行為;

(三)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商業機構之間的債權債務和違約行為;

(四)商業服務領域的其他失信行為。

第七條自然人在社會服務領域的失信行為包括:

(壹)拖欠公共事業費的行為;

(二)向各類組織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三)違反社會保險和基本醫療規定的行為;

(四)社會服務領域的其他失信行為。

第八條自然人在社會管理領域的失信行為包括:

(壹)不依法納稅的;

(二)非法占用他人財物的行為;

(三)交通違法行為;

(四)實施家庭暴力而不履行贍養和撫養義務的;

(五)違反公共場所和市容管理規定的行為;

(六)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認定的誣告、誹謗他人的行為;

(7)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認定的行賄受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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