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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孤兒院領養孩子需要什麽證明?

法律主觀性:

1.孤兒院收養孩子需要什麽條件和證件?

辦理收養登記的收養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30周歲;

(5)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應當在40周歲以上。

只有當事人符合上述條件,才能申請收養。國內公民收養子女,辦理收養登記的程序和需要提供的材料,按照《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執行。根據收養對象的不同,如棄嬰、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和孤兒、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子女等,提交的證件也不同。

2.在孤兒院領養壹個孩子要多少錢?

符合條件就不用交錢,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辦理收養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六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4)年滿30周歲。

第三,孤兒院收養孩子的過程

孤兒院收養兒童應提交的文件

收養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戶口簿和身份證;

2、收養人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子女情況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此外,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童)的,應當提交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證明。

(2)孤兒院收養兒童的程序

收養人符合孤兒院收養兒童條件並準備好相關證件後,可以向收養登記機關申請收養兒童。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及相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辦理收養登記並出具收養證明,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收養棄嬰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收養登記機關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後60日,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沒有認領的棄嬰和兒童,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公告期不計入報名期。

除了收養人要滿足的條件,作為被收養的孩子,也有壹定的條件。壹般孩子大了,往往不允許收養。當然,要建立法律上的收養關系,需要辦理收養手續或公證,否則只是事實上的收養關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98條

收養人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個子女的;

(二)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

(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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