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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是什麽意思?

辯護:常用於法律術語中,指辯方提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和理由,以達到無罪或減輕罪行的目的。

中國的主要防禦類型

壹:自衛

自辯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指控進行反駁、辯護、辯解的行為。這種辯護貫穿整個刑事訴訟程序。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進行自我辯護。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只能在偵查的預審階段進行自我辯護。

二:委托辯護

委托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公民作為辯護人,協助其進行辯護。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2.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援助。(2)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三)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人民檢察院刑事偵查部門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部門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定,被告人在開庭10日前未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選擇辯護人遵循意思自治原則,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決定是否委托辯護人和委托誰為辯護人。但有三個限制:1,只能在法律指定可以擔任辯護人的人員範圍內選擇;2.受托人數最多為兩人;3.辯護人不得為兩個以上的共同被告人辯護。

三:指定辯護

指定辯護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某些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作為被告人的辯護人,協助被告人進行辯護。

我國的指定辯護只適用於審判階段,指定辯護人只能是律師。

指定辯護包括:

1.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提供辯護。最高人民法院《解釋》對可以指定辯護人的情形作了具體規定,包括:

(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

(2)本人確實沒有經濟來源,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清的;

(3)本人確實沒有經濟來源,經家屬反復勸說仍不願意承擔辯護費用的;

(4)同壹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有委托辯護人的;

(五)具有外國國籍;

(6)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7)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調取的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被指定的辯護人應當是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

2.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者開庭審理時為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3.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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